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宣城市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監管組,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保障住宅工程產權所有人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宣城監管分局聯合制定了《宣城市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方案實施過程中如有相關意見或建議,請及時與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宣城監管分局聯系。
附件:《宣城市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宣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宣城監管分局
2023年12月14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
宣城市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健全工程質量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切實保障住宅工程產權所有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定義)
本方案所稱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責任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包括因維修造成的裝潢破壞、物品損壞等直接經濟損失),履行保修或恢復義務的保險。
本方案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第三條(適用范圍)
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適用范圍為全市商品住宅小區、單身公寓以及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等用于居住功能建筑工程以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筑物。
第四條(承保范圍和期限)
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沉降;
3.陽臺、雨篷、挑檐等懸挑構件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4.主體承重構件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或強度不足;
5.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圍護結構和防水工程
1.圍護結構的幕墻工程,外墻面保溫層脫落;
2.屋面、墻面、地下室、車庫等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門窗和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
(三)裝修工程(包括全裝修和非全裝修,墻面、頂棚抹灰層工程等其他分項工程)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五)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
前款第(一)項保險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二)項保險期限為五年,第(三)至(五)項保險期限為兩年。保險期限應從承保的住宅工程辦結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五條(其他搭配險種)
在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基礎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附加投保電梯質量險、幕墻質量險、外墻保溫質量險、屋面防水質量險等專項險,附加險的具體保險范圍、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等由投保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追加投保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進一步延長住宅工程保修年限,有效提高住宅品質保障能力。
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住宅工程,鼓勵裝配式建筑生產企業投保裝配式部品、部件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第六條(受益、權益相關)
建設單位是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建設單位和住宅工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業主)均為本保險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建設單位和業主均有權向保險公司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提請履行修復或恢復義務。
在保險期間內住宅工程所有權發生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七條(投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或補充協議)中對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事宜進行約定,投保單位原則上應在辦結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并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用。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合同樣式應由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住建部門共同監制。
第八條(承保)
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承??刹扇为毘斜?、共保等多種形式。實行共保的應當實行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分配份額、統一信息平臺的各項要求,投保單位與主承保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主承保公司負責落實承保期間的保險責任。承保保險公司應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險承保經驗。
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將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并向住建部門報告。
第九條(保險費率)
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具體承保費率,應當由投保單位和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工程風險程度、參建責任主體質量管理水平和誠信等情況,結合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積極推行與投保單位的以往投保史、出險情況、質量管理水平等因素相掛鉤的費率浮動機制。
第十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相關)
已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且保險責任涵蓋第四條所列范圍的住宅工程,住建部門不再接受托管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投保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的,建設單位應于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將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施工單位,否則視為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23〕171號)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
第十一條(保險除外責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一)業主或使用人存在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使用不當、裝飾裝修不當、未按照設計用途正常使用等違反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業主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三)因戰爭、騷亂、暴動、恐怖活動、地震、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人的故意行為;
(五)因質量缺陷關聯造成的人身傷害、建筑物外周邊財物損失等不屬于保障履行修復或恢復義務所產生費用。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
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應當獨立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成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實施風險管理。保險公司應當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管理機構”不得與該工程參建單位存在關聯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工作(第二十一條情況除外)。
“風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保險合同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并向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風險過程評估報告、分戶驗收評估報告和最終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檢查發現的質量缺陷和整改情況。
“風險管理機構”經檢查發現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進行竣工驗收前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分戶驗收時,應通知“風險管理機構”派員參加。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風險管理工作開展,并積極做好質量缺陷整改工作。住建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風險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風險爭議處理)
保險公司和建設、施工等單位就“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中工程質量缺陷認定存在爭議的,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或按照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十四條(合同解除)
保險合同應當約定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不得解除??⒐を炇諅浒盖?,投保單位如要解除合同、變更保險公司或者變更保險合同內容,對已經銷售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全部買受人。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限屆滿日三十日前,向住建部門書面報告理賠保修情況,報備合同到期終止。
第十五條(理賠保修流程)
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的理賠操作規程,編制《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告知書》,其中應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保修理賠流程及負責保修理賠工作的部門及其聯系方式等。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告知書》,隨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交付業主。
保險公司應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承擔保險責任期限內的維修工作,保險公司或受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應在住宅小區設立服務中心,統一受理業主的理賠申請。在保險期限內,業主認為住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或受其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提出保修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或受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應在住宅小區設立服務中心,所需辦公用房可在物業用房中統籌設置。
保險公司或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收到保修理賠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派員現場查勘。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業主保修理賠申請后的七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保修理賠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成維修或恢復義務(因天氣原因等特殊情況的除外)。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書面發出不予保修理賠通知書,并說明不予保修理賠的理由。
第十六條(保修爭議處理)
業主和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范圍和維修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爭議的,雙方可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質量檢測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鑒定結果屬于保險責任的,檢測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鑒定結果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檢測鑒定費用由業主承擔。
保險公司認定不需要檢測鑒定已能確定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檢測或鑒定報告,但業主有異議,業主可以自行委托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檢測或鑒定結論不支持保險公司認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檢測或鑒定報告時,檢測或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檢測或鑒定結論支持保險公司認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檢測或鑒定報告時,檢測或鑒定費用由業主承擔。
業主仍有異議的,應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應急保修)
保險公司應制定《保修理賠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明確保修理賠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情形、應急流程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修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修理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場查勘。
第十八條(信息平臺)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責任保險、缺陷保險、專項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工程質量風險評估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住建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投保單位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由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和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等相關供貨單位承擔的主體責任,并不因投保單位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而免責。
保險公司履行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修復或恢復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負有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和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等相關供貨單位應予以協助配合。
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單位依法解散、破產的,保險公司繼續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其他)
其他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可以參照本方案執行。住宅小區附屬道路及排水工程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參照本方案執行,承保期限為2年,保險范圍應包含經圖審合格的設計文件全部內容。
第二十一條(激勵措施)
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且實行全過程工程質量風險管理的,建設單位可選擇委托保險單位選定的“風險管理機構”(具備相應監理資質)開展投保工程的監理服務。
投保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項目,可適當放寬申報宣城市優質工程“云嶺杯”獎的竣工驗收時間等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安徽省優質工程“黃山杯”獎。
第二十二條(附則)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宣城監管分局負責解釋。